换押期限一般为移送交接时起至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止。我国法律对换押交接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换押证一般在以下条件下适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递次移送交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换押证羁押期限填写方式如下:
1.首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被羁押人员的羁押起止时间;
2.然后,在法律文书中准确填写被羁押人员的羁押起止时间;
3.最后,根据被羁押人员的羁押起止时间,确定被羁押人员的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