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押证期限一般为移送交接时起至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止。换押的意思就是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要转移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办理换押的时候,需要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

换押期限一般为移送交接时起至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止。我国法律对换押交接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换押证一般在以下条件下适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递次移送交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换押证羁押期限填写方式如下:

1.首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被羁押人员的羁押起止时间;

2.然后,在法律文书中准确填写被羁押人员的羁押起止时间;

3.最后,根据被羁押人员的羁押起止时间,确定被羁押人员的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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