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继承,转让。除由人民法院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替代。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基层法院不能判死刑。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所以基层法院是不可能做出死刑和无期徒刑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罪犯死刑的,应当层报高院复核,由高级人民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还有可能有救。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因而,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最高法认为不宜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不予核准死刑,核准死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