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要在收到执行命令七天内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2.死刑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1.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3.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学斯教育网提醒您,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继承,转让。除由人民法院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后,其还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不服判决的上诉、申诉权利。如果有发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国家专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偿转让,以实现其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