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为是否可以换罪名羁押

同一行为可以换罪名羁押。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侦查机关发现罪名应当变更的,应经过法定程序。但混罪名羁押并不属于变更强制措施,改变强制措施的种类才是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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