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管理部门包括: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政策研究室、法院、检察院、统一战线工作部、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侨联、残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等。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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