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

超龄人员务工不应为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属于劳动者,所以继续参加工作的,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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