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愿送养未成年人由他人收养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会在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规定可以作送养人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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