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内,最长是一个半月会决定不起诉或者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不会有案底。
首先,案底其实是个俗称,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所指向的法律概念叫犯罪记录。
其次,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根据规定,已经经过法院审判认定构成犯罪的,才会被记录。
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案件决定后,案件即行终止,故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也不应当被记录犯罪。
并不能保证没事了,这还要根据公安机关是否提出复议,或者是否有受害人家属等因素去决定,而且检察院目前不起诉的原因大概率是因为证据不足,如果后续发现新证据还是会起诉的,甚至,检察院不起诉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若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然要接受行政处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