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罪行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罪行应该按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程度来区分。流窜作案是指犯罪分子在作案以后,逃跑到下一地点继续作案的情形,其态度及其恶劣,归案后会被重判。多次作案是指犯罪分子作案惩处以后,再多次作案,因其不思悔改,也会被重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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