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轻伤: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外伤性脑积水。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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