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应这样变更:由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对被拘传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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