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罪标准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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