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中级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如下: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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