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一般是“先本后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也就是说,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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