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有以下三种:
1、独任审判员;
2、合议庭;
3、审判委员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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