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权不能免除死刑。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可以是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可以是在外交特权之内的豁免。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
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
1.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
2.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
3.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
4.管辖的豁免;
5.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
外交豁免权对于死刑不是绝对豁免,享有绝对豁免权的是:
1、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无出庭作证之义务。
2、行政与民事豁免,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驻在国税务之缴纳义务。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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