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权人代码类型

取水权人代码应当由“发证机构级别代码-发证机关区划代码-水源类型代码-年度号-顺序号”组成。取水许可证的持有人是取水权人。没有许可证的组织不能实施取水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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