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侦后不一定会撤案。对于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对终止侦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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