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构一般会在证书上载明,按照证书上的填写即可。若是没有写明发证机构的,将盖章机构写上也是可以的。法律规定,许可证局负责按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

第五条

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第六条

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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