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金额没有界线。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其开设赌场并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的,就成立开设赌场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获得利润的金额无关。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也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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