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者是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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