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关税特定减免规定的有:边境贸易进口物资、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科教用品、保税区进出口货物以及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等。

法律依据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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