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手段

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手段有:

1.协商,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延期偿还;

2.调解,不能协商一致时经由中间人调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

3.仲裁,双方将争议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专业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4.诉讼,一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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