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休假规定自2008年开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节日,分别为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和国庆节;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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