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六条
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检察官;
(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六条
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检察官;
(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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