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费用退回的情形有:

1、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2、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协议约定诉讼费承担,应办理的退费部分;

3、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的,办理50%的退费数额。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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