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裁定适用的范围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立案;(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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