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劳动关系处理

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除非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死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过失性辞退情形除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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