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贪污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贪污罪立案的规定:

1、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予立案;

2、贪污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且具有贪污抢险救灾等特定款物、二次贪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赃款用于非法活动、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等情形,或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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