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视频当事人一般是不可以要的。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像比较特殊,它属于案件材料,是对报案进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不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得。并且携带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不是出警的法定程序,因此未要求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录音录像应当向特定对象公开。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五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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