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有:警力不足时,可能只顾控制人,不能详细关注现场物品;警力充裕时,可能因没明确分工,也容易忽略现场物品的登记问题;案件办结后,对应当发还案件当事人财物的,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前,没有及时主动发还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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