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法律怎么界定

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为: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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