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是劳动者丧失了享受待遇的条件,例如工伤已经痊愈的或者劳动者死亡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者拒绝去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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