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破产重整终止的原因包括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在六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等。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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