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有: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守监督管理措施;
3、因治疗、护理的原因,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4、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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