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的第一个党章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原公共租界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举行,讨论通过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采取分章的体例,共六章二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党的组织系统,以及党的组织原则、纪律和其他制度。

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党章的产生,对于把党建设成为一个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集中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要求全党同志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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