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上海引进人才落户条件主要包括:

1.是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是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是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是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是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是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7.是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是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

9.是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是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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