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残鉴定标准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军人伤残登记: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其他。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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