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行公务造成的损失由谁赔

警察执行公务造成的损失由公安机关赔偿。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警察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由警察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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