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单位通常有以下部门:物价局、技术监督局、统计局、档案局、文教局、体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二级局)、审计局、农业局、水产局、林业局、水务局、城管局、房产局、商业局、粮食局、卫生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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