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过拘役的能取保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若判定某人为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则无法采取取保候审这一保障措施。所谓“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特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责令特定嫌疑人为自身行为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或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同时签发保证书以确保该嫌疑人承诺不会逃避或阻碍调查工作,且保证在接到传唤时能够立即出庭接受相关讯问和质询。
当罪犯被裁决处以拘役的刑罚之后,他们已经开始进入刑罚的实际执行阶段,对于此类罪犯而言,便不再适用于取保候审这一保障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需要解除取保法院
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被准予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1、无疑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处罚;
2、可能会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而选择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3、应该予以逮捕执行,却因为患有重大疾病,不适宜入狱服役的;
4、依法应当逮捕,然而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需要照顾其自身及子女的健康状况。
三、逮捕后取保可以申请
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被捕者可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例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适用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若其身患严重疾病或正值孕期、哺乳期且需要照顾婴儿的女性罪犯,则有可能通过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的方式来替代原先的逮捕措施。同样地,如取保候审的申请人符合条件,也有可能会被变更为逮捕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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