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收集哪些证据应告知公安机关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后应当记录在案,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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