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到期征收时,地上附着物一般按照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同时被拆除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空调、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接入等设施,按实际迁移费用给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包括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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