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成本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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