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与保守国家秘密有关的罪名是

我国刑法规定的与保守国家秘密有关的罪名主要有三类:一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二是泄露国家秘密罪;三是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罪。保密工作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防止泄露和被非法利用,由国家专门机构实施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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