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拘役后不能取保候审

一、判拘役后不能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拘役者不得申请取保候审。需明了的是,取保候审乃是国家司法体系中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某些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为其作保,亦或是缴纳法定金额作保,承诺随时应讯的一种强制性手段。由此可见,取保候审通常系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为保障公正审判与刑事追诉而采用的一项强制措施。

当罪犯已然被判处刑罚并执行完毕时,刑事诉讼程序便已经宣告终结,取保候审之适用条件自然不再具备。所以,被判拘役者在服刑期间则失去了取保候审申请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判处拘役两个月可以取保候审

若罪犯已被判处拘役两个月之久,则应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为了让部分罪行较为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可以随时传唤随时到场参加诉讼活动所实施的保障性强制措施。因此可知,取保候审是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要求;而拘役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已经执行了两个月,这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圆满完成,故无法再进行取保候审。

三、逮捕可以取保

若嫌疑人已因涉嫌犯罪而遭逮捕,在依法符合取保候审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则有权利申请进行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即侦查、检察以及审判机构在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对于那些刑事威胁程度较低且不曾遭受过刑事拘留的人员,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的司法程序,会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是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且需要出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的;

(3)有严重病患、生活无法自主,现处于妊娠期或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的;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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