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件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费: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

2、特别程序审理的;3、行政赔偿案件;4、其他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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