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病救助的条件

天津市大病救助的条件:医疗救助对象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疾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含)以上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50%,每年救助1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法律依据

《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享受本市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员;

(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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