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离婚诉讼该注意什么

第三次离婚诉讼该注意:

1、要寻找详细完整的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

2、如果过错方不存在规定的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没有必要的。

3、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及保全,避免在分割财产时处于不利位置。

4、对于孩子抚养权的纠纷,要能够证明自己这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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