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由原审人民法院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由院长签发执行命令,原审法院执行,确保程序权威公正。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

1.当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并由原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这一程序确保了执行死刑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遵循了严格的法律程序。

死刑复核的程序是: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学斯教育网提醒,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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